在刑事案件中,律政司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起訴干犯刑事控罪的人士。
刑事訴訟範圍可包括:
- 侵害人身罪行,如謀殺、誤殺、傷人等。
- 不誠實控罪,如盜竊、搶劫、詐騙等。
- 危險藥物控罪,如販運、藏有、製造危險藥物等。
- 與廉潔相關的控罪,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貪污等。
- 性罪行,如亂倫、強姦、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等。
- 交通控罪,如醉駕、超速等。
刑事訴訟包括下列的程序:
- 搜證:執法部門(如香港警察、海關、入境處等)肩負搜證的責任。執法部門有「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 拘捕:若執法部門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干犯控罪,他們便會作出拘捕。
- 查問疑犯:被捕後,執法部門可對被補者進行查問及「會面」。會面期間,被捕者有權保持緘默(即拒絕回答問題),而執法部門查問時須遵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 檢控:當執法部門及/或律政司認為有基礎對被捕者提出檢控,並有合理定罪機會,便會對被捕人提出起訴。
- 保釋:警方或法庭可批准被捕人/被告外出。獲准保釋的人士需要遵守警方或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如不准接觸控方證人、不准回到案發地點、沒收旅遊證件等等。
- 提堂:被告第一次出庭,法官會告知控罪以及控方的案情,並問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被告認罪,則會被判罪名成立,進入求情階段。如果被告不認罪,法庭會安排審訊。理由充分的話,控方或辯方亦可向法庭申請押後,即在下一次提堂才要求被告人認罪或不認罪。
- 審訊:在法庭審訊期間,證人將出庭作供,並需要回答控方(即律師司)和辯方(即被告人的法律代表)的問題。法官或陪審員在聽取證據後,按法例、過往判決以及證據作出裁決。
- 求情:假若被告承認控罪,或經過審訊後被定罪,辯方法律代表會為被告求情,請求法庭減輕判罰。
- 保釋等候上訴:如果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而且被判處禁閉式的刑罰(如監禁、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可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即在等候上訴期間,被告可暫時不開始服刑,並保釋外出。
- 上訴:不論控辯任何一方不服原審的判決,均可向較高級別的法庭提出上訴或覆核。不過,如果陪審團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中裁定被告無罪,控方就不能上訴。
刑事訴訟包括不同的程序,例如執法部門搜證、拘捕、查問疑犯,如果執法部門及/或律政司決定起訴被捕人,他就要面對法庭的程序,例如答辯、審訊、求情、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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