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某人可能干犯罪行,就可以拘捕這個人。
被捕人擁有下列權利:
- 被捕人有權得知他或她涉嫌所犯的罪行。
- 被捕人有權選擇緘默。
- 警方不能夠扣留一名被捕人多於48小時,若調查尚未完成,而警方又反對被捕人保釋外出,則必須以臨時控罪(holding charge)控告被捕人,並容許被捕人在裁判法院申請保釋。
參考資料:
電子版香港法例(2021年4月22日)。〈第232章《警隊條例》〉。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32!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