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罪行有多嚴重,刑事案件的首次聆訊都會在裁判法院進行。如果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或決定將案件轉交其他法院(如轉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審判,他們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
首次聆訊時,法庭書記會宣讀控罪書。控罪書上會寫出被告人被控的罪行,以及罪行詳請,包括罪行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姓名等。若控方及辯方均準備妥當,被告便會答辯,即回答自己承認抑或否認控罪。
- 如果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會押後,等待審訊。
- 如果被告承認控罪,法庭書記會宣讀案情撮要。
- 如果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 如果被告不同意案情,法庭會聆聽控辯雙方證據,決定定罪基礎(又稱「紐頓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