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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 裁判官 / 法庭書記

法官 / 裁判官

法官或裁判官是負責審理案件的人,他要確保審訊的過程是公平和符合程序。他需要根據適用的法律原則以及案件的事實作出判決,不應受其他因素如傳媒的報導或個人情感影響。

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中,如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原審案件,法官會在聽取訴訟各方的陳詞和證據後作出判決。

當審訊設有陪審團時,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原審案件,法官會根據法律原則引導陪審團,並為陪審團複述證據的重點。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案件中,將由陪審團(而不是由法官)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法庭書記

法庭書記的工作是協助法官處理行政和文書,確保審訊或上訴運作順利。

法庭書記的工作包括:

  • 於開庭前登記律師或訴訟方的名字
  • 宣讀被告人的控罪及控方的案情
  • 將律師或訴訟方呈遞的文件轉交給法官
  • 負責聯絡各方,例如書記會以書信形式,將法官的指示告訴律師/訴訟方。如果律師/訴訟方有陳詞、證據或信件存檔法庭,會由書記負責接收
  • 安排傳譯服務
  • 協助法官安排聆訊的日期

參考資料:

HKIndeed編輯團隊(2022年6月17日)。〈司法書記到底做咩?跟法官出出入入?〉。《Indeed》。取自

https://hk.indeed.com/%E8%81%B7%E6%B6%AF%E8%B2%BC%E5%A3%AB/%E6%B1%82%E8%81%B7/%E5%8F%B8%E6%B3%95%E6%9B%B8%E8%A8%98%E5%81%9A%E5%92%A9

社會福利署(2015)。《準備好,上法庭,做證人》。社會福利署。取自https://www.swd.gov.hk/vs/doc/wsp_child_booklet.pdf

香港司法機構2003年報(2003)。《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工作人員》。香港司法機構。取自https://www.judiciary.hk/doc/en/publications/2003/chapter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