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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民事及刑事案件中,被控告的人被稱為「被告/被告人」。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人會控告「被告人」侵犯他的民事權利,例如控告被告人違約或欠債。被告通常會反對原告人的說法,例如指出他自己沒有欠債,或違約的是第三方而不是自己。

在刑事案件中,律政司會起訴「被告人」,指控他犯下刑事罪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若控方無法提供足夠證據,法官陪審員肯定被告有干犯該罪行,法庭便必須判被告無罪。同時,刑事案中的被告享有選擇不作供的權利,而法庭亦不可以因為被告選擇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不能因其不作供便認為他有罪或心懷不軌。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被告都有權聘請律師代表他們辯護。


參考資料:

社區法網(無日期)。〈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取自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AndCrime/court_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