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
控方開始陳述案件,並提供證據,並會傳召控方證人。證人會先接受控方的提問(主問),然後接受辯方律師的提問(盤問)。若有需要,控方可再向證人澄清(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控方便完成舉證。
辯方可以向法官申請「無需答辯」,即控方證據極為薄弱,以致沒有可能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若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被告便無須答辯,並被宣告無罪釋放。
若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便有權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被告可以選擇自己是否作供,也可以選擇是否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作供。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都有權選擇不出庭作供,法庭也不能因被告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例如假定他已干犯罪行)。
結案陳詞及裁決
控方和辯方分別作出結案陳詞(控方有時候未必會作結案陳詞)。若是陪審團的審訊,法官便會協助陪審團理解案中證據及法律原則,然後讓陪審團退庭商議,作出裁決。若審訊是由法官處理,沒有陪審團,法官便會作出裁決並解釋理由。若被告被判無罪,他有權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律師費。若被告被定罪,就會進行求情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