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法官/陪審員需要先知道一件事件的詳情,才能夠作出判決。因此,法庭需要傳召證人到法庭作供,為法庭提供證據。刑事案件中,控方及辯方均可傳召證人,而被告人自己亦可以選擇作供。 民事案件中,原告及被告均可傳召證人。
證人分為兩種,分別是事實證人及專家證人。事實證人是目擊案件的人,他們需要告訴法庭他們的所見所聞,例如是誰人襲擊了受害人、現場環境的情況、案發的時間和地點。
專家證人是具備特定知識和經驗的人,負責就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常見專家證人例如:筆跡專家(分析文書真假)、彈道專家(分析子彈射程方向)、三合會專家(分析三合會術語),外國律師(分析外國法律)等等。
證人作供前需要宣誓,承諾說出事實及事實的全部。提供虛假證據是刑事罪行。
法庭線(2022年8月20日)。〈法律101|誰可擔任「證人」?可否拒絕出庭?〉。《法庭線》。取自
https://thewitnesshk.com/%E6%B3%95%E5%BE%8B101-%E8%AA%B0%E5%8F%AF%E6%93%94%E4%BB%BB%E8%AD%89%E4%BA%BA-%E5%8F%AF%E5%90%A6%E6%8B%92%E7%B5%95%E5%87%BA%E5%BA%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