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明文訂明,只有自願提供的口供才可以被法庭接納為證據。執法人員不能透過威脅、虐待、欺騙、恐嚇或「協議」形式取得口供(俗稱打、嚇、哄)。
當一名人士被捕後,他有權選擇拒絕回答問題。執法人員要提醒被捕人:「唔係事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1]」(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有話要說。但是,你說的話可能會被寫下來及用作證據)(俗稱警誡詞)
施行警誡後,無論被捕人選擇作供或不作供,警務人員會盡快記錄詢問或作供的內容、開始和結束時間、地點和在場人員。
被捕人在被扣留期間,享有《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下給予的權利,包括聯絡朋友或親屬、要求獲取律師名單及與律師聯絡、獲得食物及水、要求手語傳譯員及其他語言的翻譯員到場。
刑事總部(2008年10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香港警務處。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ia801007.us.archive.org/14/items/RulesAndDirectionsForTheQuestioningOfSuspectsAndTheTakingOfStatements/Rules%20and%20Directions%20for%20the%20Questioning%20of%20Suspects%20and%20the%20Taking%20of%20Statements%E6%9F%A5%E5%95%8F%E7%96%91%E7%8A%AF%E5%8F%8A%E9%8C%84%E5%8F%96%E5%8F%A3%E4%BE%9B%E7%9A%84%E8%A6%8F%E5%89%87%E5%8F%8A%E6%8C%87%E7%A4%B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