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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警務人員有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根據第 54 (1) 條,如果警察在公眾地方留意到有人行為可疑,他們便可以:
第 54 (2) 條指明,如果警察有合理懷疑某人即將、已經、或有意圖犯罪,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可:
電子版香港法例(2021年4月22日)。〈第232章 《警隊條例》〉 。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32!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