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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停及搜查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警務人員有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根據第 54 (1) 條,如果警察在公眾地方留意到有人行為可疑,他們便可以:

  • 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
  • 扣留該人一段時間,向他查問,看看他是否涉嫌犯罪;
  • 如警員認為有需要,他亦可扣留該人一段時間以進行搜查,尋找可能對警員構成危險的物品。

第 54 (2) 條指明,如果警察有合理懷疑某人即將、已經、或有意圖犯罪,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可:

  • 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
  • 扣留該人一段期間,以讓警員查問他是否涉嫌犯罪;
  • 扣留該人一段時間,以讓警員對他進行「搜身」(包括其身上的東西及行裝),尋找他身上有沒有一些物品,是與他所犯或懷疑將干犯的罪行有關的。

參考資料:

電子版香港法例(2021年4月22日)。〈第232章 《警隊條例》〉 。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32!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