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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 申請資格

  1. 案件必須為民事訴訟案件,而該案件在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進行聆訊。
  2. 申請人必須是該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準備展開民事訴訟、或加入民事案件成為訴訟人。
  3. 申請人沒有得到法律援助署批准法律援助,也沒有私人聘請代表律師。
  4. 申請人只可以就他個人身份牽涉的民事案件申請此服務。(即申請人不能就與他有關的有限公司、社團或組織牽涉的民事案件申請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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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2023年12月15日)。〈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程序諮詢計劃)〉。取自https://www.admwing.gov.hk/chi/public_service/pas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