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的角色和工作內容
大律師(又稱訟務律師)可在香港所有級別的法院為委託人/被告在法庭內作口頭陳詞及出庭辯護。除了庭內的工作,他們也需要處理大量的文書工作,例如查閱案例、撰寫書面陳詞及與事務律師一起為被告撰寫答辯狀及證人陳述書等。
大律師在大律師事務所工作。他們並不能直接接觸委託人,而是需要經事務律師委聘,或者經由法律援助署轉介。根據不可拒聘原則,大律師不能因為案件種類、委託人的身分、個人觀點或立場拒絕接該案件(但可以因為欠缺能力或時間,或費用不合理的原因拒絕接下案件)。
常見誤解:
1. 客戶可以直接聘用大律師 – 錯誤!
客戶要先私人委任事務律師代表自己,再透過事務律師代為委聘大律師。
2. 只有大律師可以在庭上發言 – 錯誤!
事務律師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部分聆訊有出庭發言權。經過申請及審批後,某部份事務律師 (又稱「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亦可在獲准許類別的案別中,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享有出庭發言權。
3. 大律師職位高於事務律師 – 錯誤!
兩者沒有高低之分,他們在處理法律問題時會各司其職。
電子版香港法例(2023年7月3日)。〈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59!zh-Hant-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