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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的角色和工作內容

事務律師和大律師是兩個獨立的專業。在香港,一個人不能同時成為事務律師和大律師。

事務律師大多受聘於律師樓。他們可以處理不同範疇的工作,例如草擬遺囑、房屋的買賣協議等。他們主要負責文書工作,在處理法院案件時,事務律師負責與客人聯絡,獲取客人指示,根據指示準備法律文件及委聘大律師,並和大律師一起準備上庭所需的文件。

事務律師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部分聆訊可代表客人出庭發言,但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終審法院則不能出庭發言。若要在所有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出庭發言,該事務律師需要獲得「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在香港,只有少數事務律師擁有「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

在香港,當事人可以親自行事及出庭,並非一定要聘請律師。然而,如當事人決定他需要聘請律師代表自己,他需要先聘請事務律師,然後由事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委聘大律師,當事人不能直接聘請大律師。

香港基本法授予香港居民以下權利 —

  • 選擇律師以便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有律師在法庭上代表自己發言及協助自己獲得法律上的補救措施(如賠償或禁制令)

若市民有經濟困難,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