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處理方法極為罕見,近年近乎在各級法院絕跡。法庭可以在犯人被定罪後,根據個別情況,選擇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其釋放。裁判官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另外,若裁判官認為判處實際的懲罰並不適當,但應對被告判處極其輕微的懲罰,便可能會下令釋放犯人。法院能將犯人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有條件釋放
法庭要求被告提供不超過2,000元的擔保金(可以由被告自己或由其他人作出擔保)。這項擔保的期限最長為三年。在擔保期間內,被告必須承諾保持良好行為。
如果在擔保期間內,被告再次犯罪,將需要交出擔保金,或者可能就原有的犯罪行為重新被判刑。有條件釋放下,犯人亦會留有案底。
無條件釋放
只有裁判官有權限判處無條件釋放。 被告被判無條件釋放後亦會留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