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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香港法例第383章)指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不可歧視。

上述法律指明香港居民有權:

  • 在保密情況下諮詢法律意見;
  • 在法院提出訴訟;及
  • 選擇自己的代表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自己進行訴訟, 爭取賠償、禁制令等司法補救方法。

[資料來源:(《基本法》第35條)]


刑事審訊中,《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亦表明:

  • 被定罪前,市民應被假定無罪(即「無罪推定」)。
  • 被告有權知道被控告的罪名和控罪詳情。
  • 任何人不得被逼認罪,被告有權得到充足的時間準備答辯和選擇其法律代表。
  • 若被告人未有法律代表,而法院認為有此需要時,會告知被告他有尋找律師為他辯護的權利。
  • 被告若不明白、不理解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被告人應免費得到翻譯或傳譯。

[資料來源:(《人權法案》第11條)]


參考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2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basiclaw.gov.hk/filemanager/content/tc/files/basiclawtext/basiclaw_full_text.pdf

電子版香港法例(2017年2月15日)。〈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3!zh-Hant-HK?INDEX_CS=N&xpid=ID_1438403137126_001

聯合國(2008年8月31日)。《殘疾人權利公約》。勞工及福利局。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lwb.gov.hk/tc/highlights/UNCRPD/Publications/22072008_c.pdf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2年11月)。《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平等機會委員會。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eoc.org.hk/Upload/files/Policy%20Frameworks%20and%20Guidelines/EQUAL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