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分為兩種,分別是「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身份(例如性別、膚色、殘疾例如聾人及盲人)給他們較其他人差的待遇(例如工資較低、福利較差);而間接歧視指給所有人施加相同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對某些人構成不公平。比如說,如果公司聘請職員的其一條件是要求他們處理一些紙本文件,便很有可能使視障人士無法符合這項條件。
同時,壓迫是指一個主導群體對另一個群體造成的剝削。例如論殘疾人士的壓迫,健全人士便是壓迫中的主導群體;壓迫是一個社會性、系統性、在壓迫當中存在權力不平等的現象。主導群體通常會擁有權力和影響力去維持自己的地位,所以會獲得更多權利和資源;而被壓迫的族群的權利和資源會比主導群體少,對社會的影響力也更少,以對殘疾人士的壓迫為例。主流社會主張擁有健全的身體才是「正常」,所以結論出殘疾人士的生活質素會比健全人士低。同時,現時的社會系統並沒有顧及殘疾人士的需要,因為設計它的時候只有考慮到主流群體為目標對象。例如在工作上,很多僱主不會承認特殊學校的學歷,求職面試的規定(如:必須使用電話對答)也將某些殘疾人士排除在外。
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可惜的是公眾態度和社會政策未必對小眾友善。要討論對小眾不友善的情況,就要先提及歧視與壓迫這兩個概念。歧視和壓迫都是社會性的問題,很難一時三刻改變。不過,我們可以做的第一步是承認我們在歧視和壓迫裡的位置,察到當自己身處主導群體時所擁有的特權(例如如果我們是異性戀,特權可能是可以較輕易向父母介紹自己的戀人,不怕他們因自己的性傾向而不接受戀人)。我們每個人都有不同身份,例如是我們的性別、種族、性傾向、是殘疾或健全,我們可能同時身處一個主導群體和一個被壓迫的群體裡。我們可以做的是覺察自己的特權,然後從自身的言行出發,挑戰一些社會習以為常的觀點或做法,嘗試慢慢達至系統上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