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社會一直以不同的角度理解心社障礙(Psychosocial disability;亦譯「精神病患」),而不同的角度和觀點會影響社會如何看待心社受障者的權益。以下簡單解說社會理解精神健康和心社障礙的歷史演變。
在工業革命(約1760年)以前,社會認為心社受障者的人生是悲劇,認為他們之所以有障礙全因為個人不幸所致,而社會基於人道和慈悲的原則,是需要同情和幫助這些不幸的人的。於是,慈善模式興起,人們認為心社受障者無能力獨立過活、是社會的負擔,因此只能被動地接受福利服務和慈善機構的協助,並由福利機構主導並決定服務的方式(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2019,頁3)。雖然慈善模式能喚起慈善機構、宗教團體對心社受障者的注意,予以援手,但是心社受障者被隔離在主流社會以外,亦無法為自己作任何決定。
至19世紀中,西方醫療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日益發展,醫療模式興起,人們想辦法使用醫療「治癒」心社受障者的「缺陷」,幫助他們回歸「正常」,以符合社會對「健康」的期望。然而,此模式忽略社會環境對心社受障者帶來的歧視及阻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2019,頁4),心社受障者繼續處於被動受照顧的角色,醫學專業凌駕於受障者的個人意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關注心社受障者權益的機構開始興起,並提倡社會模式。從社會模式的角度,心社受障者的能力受不平等的社會環境所限,社會的制度、壓迫、歧視亦剝削了受障者的權利(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2019,頁12)。
人權模式在2006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獲推動,強調心社受障者有與其他人平等的權利、自由與尊嚴去參與社會和掌握自己的生活。人權模式著眼於「人」的重要性,而非他的障礙。國家與地區應透過政策、立法等保障心社受障者的人權,將受障者在學校、社區、職場、家庭等都能充分、不受歧視地參與(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2019,頁6)。
以上四種模式至今仍然同時存在於今天的社會,在不同情況中混合使用。隨著社會對心社受障者的認識增加,對人權與和平等愈趨重視,社會看待心社受障者的權益正在朝著人權模式的方向發展。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2019)。《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單元一:人權模式》(教材手冊學員版)。台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