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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簽擔保守行為

簡稱「簽保守行為」或「自簽守行為」。自簽擔保守行為適用於性質及案情輕微的案件,而且被告過往沒有、或只有年代久遠或輕微的刑事定罪紀錄。自簽擔保守行為需要得到法庭、控方及被告自己的同意。

被告被起訴後,在答辯(即正式向法庭認罪或不認罪)之前,辯方可向控方請求以「自簽擔保守行為,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方式結案。被告需要出庭同意控方的案情,但不會被定罪或留有案底。(由於控方是舉證的一方,若控方不提供證據,則沒有證據可將被告定罪)。

控方決定是否接受自簽擔保守行為的考慮因素包括:

  • 繼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 被告的年齡
  • 犯罪前科

法庭會命令被告承諾在不多於三年內保持良好行為及遵守法紀,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和不作出其他相關行為,例如暴力行為等,亦會指定擔保金。若被告在守行為期限內違反守行為的條件,新干犯的案件會由法庭處置,同時被告也要就違反守行為繳交擔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