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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權利公約》

在香港實行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保障殘疾人士的各種權益。《公約》第十三條明確列明了殘疾人有尋求司法公正的權利。《公約》規定:

  • 政府應當提供便利的程序和適當的措施,以方便殘疾人士在法律訴訟及配合執法部門調查等程序中,能與其他人平等地獲得有效的司法保護;
  • 政府應當對法官、司法人員及執法機構(包括警察和監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使他們更了解殘疾人士的需要,並確保殘疾人士得到有效的司法保護。

參考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202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basiclaw.gov.hk/filemanager/content/tc/files/basiclawtext/basiclaw_full_text.pdf

電子版香港法例(2017年2月15日)。〈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取自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83!zh-Hant-HK?INDEX_CS=N&xpid=ID_1438403137126_001

聯合國(2008年8月31日)。《殘疾人權利公約》。勞工及福利局。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lwb.gov.hk/tc/highlights/UNCRPD/Publications/22072008_c.pdf

平等機會委員會 (2022年11月)。《聾健司法平等:供殘疾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參與司法程序人士參考的指引》。平等機會委員會。取自chrome-extension://efaidnbmnnnibpcajpcglclefindmkaj/https://www.eoc.org.hk/Upload/files/Policy%20Frameworks%20and%20Guidelines/EQUAL_~1.PDF